南海網海口6月10日消息(南海網記者 劉麥 通訊員 李一堅)海口一投資公司為提高經營效益,激勵員工,扣留員工20%薪酬作為績效工資。6月10日,南海網記者獲悉,法院判決該公司返還員工扣留工資,並支付經濟補償。
  2011年1月羅某入職某投資公司任總裁辦副主任,月工資10000元。投資公司為提高經營效益,制定了《員工薪酬激勵辦法》,自2012年2月開始實施績效考核制度,員工工資發80%,剩餘20%在年底根據考核情況以年終獎形式發放。羅某自此每月領取工資8000元。2012年9月上旬雙方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。羅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8月每月扣留的工資2000元及25%的經濟補償金。雙方協調不下,省仲裁委支持了羅某的仲裁請求。
  投資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,認為該公司並未克扣羅某工資,公司每月發放員工80%工資,剩餘的20%將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,公司選擇績效制度來改善經營狀況是企業的自主經營權,羅某沒有工作到年底,因此沒有拿到這20%的年終獎金,請求法院判決不予支付。
  法院終審判決認為,《員工薪酬激勵辦法》雖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體現,但屬於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,無證據證明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或與工會協商,故投資公司依據該辦法將羅某的每月工資降低2000元不符合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定。鑒於投資公司已與羅某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,且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上述扣留工資不屬於法律規定的“工資”範疇,故投資公司應將扣留的2012年2月至同年9月期間的工資14000元退還給羅某,還應支付克扣工資數額25%的經濟補償金。  (原標題:海口一投資公司扣20%薪酬作績效工資 法院判決退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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